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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21-11-06 来源:本站 浏览:2534次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刑事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相对于逮捕这种强制措施而言,取保候审针对的对象是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较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那么,是不是具有上述四种情形就可以取保吗?不是的,办案机关还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那么,又有哪些情形属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认罪认罚的;(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三)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一般来说,具有上述十三种被认为可以不予羁押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很多嫌疑人或家属就喜欢拿着法条对号入座,觉得根据上述规定的13种情形,我最起码符合好几条啊,为什么检察院还批准逮捕了呢?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若干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情形,但这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对具体个案或者具体嫌疑人来说,还必须不具有刑法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这些规定散落在法条文或司法解释当中,有的是明确规定,有的是内部意见,有的是适用刑事政策的需要,一般人很难从中得出为什么不能取保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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