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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作者:刑事拘留律师 时间:2021-01-11 来源:本站 浏览:921次

***涉嫌诈骗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变更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涉嫌诈骗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姬传生,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

  通讯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01栋A座11楼。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羁押于**市***区看守所的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办案机关**区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于2018年2月14日因涉诈骗罪被**市**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现被羁押于***区看守所。申请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不必要,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中证实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证据严重不足。

  经过会见嫌疑人***,了解到该案①没有被诈骗的实际受害人,②没有具体明确的涉案金额,③所谓的由宋明月填写的空白土地使用权证是24年前已经作废的无效证书,④没有诈骗后果。因此没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的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仅仅凭该证书指证***有犯罪事实,该证据也属于间接证据,无法充分证明犯罪事实。

  辩护人认为,没有确凿而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本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而充分”的要求。

  二、对被告人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三、嫌疑人***①66岁高龄、②40年来长期服用哮喘病药物、③左臂2017年7月4日被不明人员打断造成粉碎性骨折(手术内置钢钉钢板需要二次手术)需要持续的功能恢复,看守所的环境对其身体健康会产生不利后果。

  故,特此申请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对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请求批准为感!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姬传生律师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

  注:本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分别快递给检察院办公室、承办检察官***各一份

  姬传生律师手机:18652978111 15996298111

  通讯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01--A--11楼,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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