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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辩护律师解读取保候审保证人确定问题

作者:取保候审律师 时间:2021-01-11 来源:本站 浏览:2628次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解读确定取保候审保证人应注意问题(选定取保候审申请人)

保证人保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由保证人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担保其不逃避有关诉讼活动的取保候审方式。保证人保证是与保证金保证并列的取保候审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保证人方式取保候审,主要应把握好保证人的选取和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后果处理等问题。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保证人应符合的条件,南京专业刑事律师认为,选取保证人除应把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任保证人的意愿。自愿担任保证人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保证义务,保证人应出具自愿保证书。防止将不愿担任保证人的人确定为保证人,更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交纳保证金而随意确定保证人,使保证人保证成为无法适用保证金保证的变通替代方式。

2.保证人是否具有较好的监督保证能力。保证义务除了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日常活动,使其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还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必要的遵纪守法教育,促其认罪悔罪,配合相关诉讼活动的开展。因此,保证人应具有较好的身体条件、行为能力、语言能力以及明辨是非的能力。

3.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关系是否密切。保证人最好是与被保证人较近的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同学、朋友。这样,一方面便于对被保证人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够加大被保证人重新实施犯罪的顾虑,不会轻易再实施犯罪。

4.保证人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保证人在被保证人面前才会具有较高的威望,才能取得被保证人的信服,才能具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教育力度。禁止将具有不良品行记录的人作为保证人。

为更好地发挥保证人保证的作用,可以采用双保证人的方式。一方面,能够更为有效地履行保证义务,加强担保力量;另一方面,保证人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相互督促,不能履行保证义务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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