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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成功案例:张三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时间:2021-01-12 来源:本站 浏览:3589次

刑事律师成功辩护案例张三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专业律师剖析: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南京刑事律师的多年执业生涯中,曾经办理过各式各样的刑事案件,其中当然也包括妨碍执行公务的案件。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办理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必须首先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先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基本判断,然后根据这一判断制定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的辩护策略。南京刑事律师根据多年的庭审经验,对审查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问题简述如下,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妨害公务罪。除了刑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于该罪的定罪量刑还以司法解释、意见或者批复的方式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对其定罪量刑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作为辩护人在进行辩护的时候,首先要根据上述的法律法规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初步审查,因为只有确定了罪与非罪,才能根据这一判断选择不同的辩护策略,如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做到突出重点,有的放矢。

辩护人审查行为人张三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审查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的对象

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可能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直接阻碍和妨碍了国家机关职权的正常行使。南京刑事律师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无论其所阻碍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正式编制的职工,只要该人员的行为属于国家机关正常的职权内容或者属于国家机关授权其行使一定管理权限的行为,对其行为进行直接阻碍就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规范范围。

二、行为的方式

根据刑法的规定,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这其中的暴力,是指任何可以使相关执行职务行为受到阻碍的物理力量,而胁迫是以暴力或者其他伤害行为为要挟,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或者改变其原执行职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属于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方式:

(1)实施殴打、撕咬等严重暴力行为;

(2)实施拉扯、推搡等阻碍方式;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杀伤或者损害名誉相要挟;

(4)破坏公用装备、配备或者政府办公设施;

(5)驾驶交通工具碰撞或拖行公务人员;

(6)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阻碍执法:

(7)使用其他严重暴力行为阻碍执行公务的。

三、行为的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根据以下的行为后果:

(1)采取殴打、撕咬等严重暴力方式阻碍执法,无论是否造成工作人员受伤,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采用拉车、推搡、卧倒在地等方式故意阻碍交通,造成多人围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公然以言语等方式威胁杀死、伤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扰乱社会秩序,阻碍执法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故意损毁政府公务装备、公用设施等,造成财产损失,情节恶劣的,不论造成损失数额大小,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5)驾驶机动车碰擦、拉拽等行为,影响恶劣或者造成社会危害大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6)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器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胁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暴力行为,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与上述行为相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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