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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多罪减少技巧

作者: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1-01-12 来源:本站 浏览:1262次

刑事辩护多罪减少技巧

刑事辩护多罪减少技巧之法定一罪辩护法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有些罪名的罪状中包括了另一行为,如果另一行为单独达到定罪的标准,也不按照数罪并罚,而只按照本罪一罪论处,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法定的一罪。有的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内的要素,从重处罚。例如,妨害公务过程中致人轻伤的,按照妨害公务罪一罪论处。有的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提高量刑幅度。常见的情况包括,抢劫过程中致人轻伤、重伤及死亡的,只按照抢劫罪一罪论处。强奸过程中致人轻伤、重伤的,按照强奸罪一罪论处。这里可以进行比较,抢劫罪和强奸罪都包括暴力手段,但从后果上包括的内容不同。抢劫罪致人死亡仍是一罪,而强奸罪致人死亡的则需要数罪并罚,这也是法定一罪的特点之一,即由法律明定。

法定一罪,有的是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按一罪处理,有的是根据刑法分则的罪状得到的当然结论。对于前者,一般没有争议,而对于后者往往会存在分歧,辩护刑事律师需要有效辩护。

刑事辩护多罪减少技巧牵连关系辩护法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时,作为该行为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构成了两个不同的罪,但由于二罪之间的特定关系,只按照一罪论处。

牵连关系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目的与手段关系,其二是原因与结果关系。这两个关系的结果都是采用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确定二罪何为重罪,不能泛泛地比较最高刑或者最低刑,而是根据具体案情比较二罪所对应量刑幅度的轻重。

对于存在牵连关系的,择一重罪论处是基本原则,但法律、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则依法律规定。刑法分则中,有部分条文对牵连犯明确规定了并罚原则。有些司法解释规定了对牵连犯实行并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些规定,从强化打击、惩治犯罪的角度,对处罚原则作了特殊规定,司法实践应从其规定。对于这种情况,辩护刑事律师不能再坚持以一罪论处,但可以建议在量刑时考虑二罪的牵连关系,在并罚时多折抵,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宜太重。

刑事辩护多罪减少技巧之竞合关系辩护法

竞合关系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包括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分则法条之间存在重复或者交叉关系,只能按照一罪论处。选择一罪的标准是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而不是择一重罪论处。例如,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集资诈骗80万元,按照集资诈骗罪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照诈骗罪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选择适用集资诈骗罪,而不能按重罪即诈骗罪论处。再如,交通肇事罪在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拘役: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首选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能因此而选择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此相同道理,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全部责任,在没有特定情节的情况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不能转而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想象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同一行为从不同角度来看触犯了不同的罪名,而这些不同罪名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竞合关系,所以称为想象竞合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如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而只能择一罪论处。与法条竞合犯择一罪的标准不同,想象竞合犯选择其中处刑较重的罪名论处。

对于竞合犯由于是一行为,按照一罪论处不会有什么争议。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分歧的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类似的行为,有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究竟是实行数罪并罚还是按照一罪论处存在分歧。

刑事辩护多罪减少技巧之吸收关系辩护法

吸收关系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作为被吸收的行为,单独看也构成犯罪,但因为特定的原因而被吸收,不再定罪处罚,而是纳入其他犯罪中一并考量。常见的吸收犯包括,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必经阶段而被吸收,如人户抢劫吸收非法侵入住宅;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组成部分而被吸收,如强奸吸收强制猥亵;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当然结果而被吸收,如非法制造枪支吸收非法持有枪支。

对于吸收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照一罪处理,认定罪名的基本原则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对于控方指控数罪的,如果存在吸收关系,辩护人需要从学理上深入分析,采用通说的观点来说服审判人员。

实践中,存在吸收关系的情况比较多。例如,绑架过程中抢劫被害人随身财物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一般按照绑架罪一罪论处,如果当场劫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加重情节的,则按照抢劫罪一罪论处。这里坚持的就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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