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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协议案件能否起诉?和解可以反悔吗?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时间:2021-01-12 来源:本站 浏览:2526次

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能否将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和解可以反悔吗?

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之后能否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专业刑辩律师分析如下:

部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意见认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告人已经根据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物质损失,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反之,如被告人并未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或者协议约定被告人赔偿的数额尚不能弥补被害人遭受的全部物质损失,在进入审判环节后,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主要理由是:如被告人已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作出足额赔偿,则其赔偿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被害人据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已不存在,故对其诉讼请求可以依法不予受理。同时,这也是为了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的相关工作能够收到应有成效,避免公检法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重复劳动。

另一部分刑事辩护律师则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刑事和解书,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受理。主要理由是:其一,刑事和解协议毕竟只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并未明确刑事和解协议签署后不得反悔,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二,未经审理就无从准确判断被告人是否已对被害人作出足额赔偿,若对被害人的诉求不予受理,就限制、剥夺了被害人的诉权,也不利于矛盾化解;其三,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全部物质损失的,基于民事法律上自愿处分的原则,被害人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可以依法驳回。因此,被害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即规定:“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2012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刑事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分析理由:一是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后还到人民法院起诉违背了诚信原则,易被人钻法律漏洞,增加法院不必要的工作量,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检察阶段早和解、早化解矛盾,也会挫伤公安、检察人员主持刑事和解的积极性,故原则上不予支持;二是不予受理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全部履行刑事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义务。是否已经全部履行刑事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义务,在立案审查时就可以审查判断。如果要求已经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物质损失”,在立案时就难以判断,只有经过法庭审理,才能确定是否已经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物质损失。这必将导致是否立案的争议。三是如果被害人提出证据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确实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则法院可以受理。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出现了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时不能预见的情况,比如当时伤情稳定,但后来伤情恶化,增加了大量医疗费,被害人以新的事实起诉要求增加赔偿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如果刑事和解协议书确实显失公平,被害人以刑事和解违反合法原则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直接和解与代为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和解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当事人和解,原则上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直接参与的情况下进行。

但因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当事人可能无法亲自到场或者无法实际参与和解程序,这就涉及到当事人和解的代理问题。《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1.被害方代为刑事和解的情形。(1)如果被害人死亡的,可以由他的近亲属作为当事人进行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被害人死亡后,其妻子和父母,一方愿意和解而另一方反对,或者对和解内容意见不一,此时应当尽量协调解决,经协商后仍然有人坚决反对的,就不宜达成和解协议。(2)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系限制责任能力人的,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和解。

2.被告方代为刑事和解的情形。(1)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如果被告人被羁押,其往往无法到场协商,此时,经被告人同意,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亲友甚至被告人委托的律师等代为协商以达成和解。(2)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可以代为和解,此时无须征得被告人同意。(3)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但是,被告人本人履行赔礼道歉等事项,并不影响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被害人可以与所有被告人刑事和解,也可以与部分被告人刑事和解。相应地,对于被告人实施多起犯罪,且符合和解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同所有犯罪中的被害人和解,也可以同部分犯罪中的被害人和解。

部分当事人和解的共同犯罪的量刑均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形,即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均自愿认罪,但只有部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其他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此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得到部分被告人的赔偿后仅对该部分被告人予以谅解,对其他被告人不予谅解,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就只能对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被告人从宽处罚。如果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是主犯,法院在量刑时就需要注意主犯与从犯之间的量刑均衡,通常不能仅仅基于当事人和解就对主犯判处轻于从犯的刑罚,否则就可能会因量刑不均衡而引发争议。如果被害人得到部分被告人的赔偿后对全部被告人予以谅解,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就有必要加以区分,对实际赔偿的被告人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对该情形区分积极赔偿和被害人谅解两个量刑情节,对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同时适用两个量刑情节,而对未予赔偿也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同案被告人则仅适用被害人谅解一个量刑情节。这种做法有助于实现共同犯罪的量刑均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为此,第五百零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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