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协议的生效与履行
作者:刑事和解律师 时间:2021-01-12 来源:本站 浏览:1528次
刑事和解协议何时生效?
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公安、司法机关经审查后确认和解协议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该和解协议是否自动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和解协议需要经过当庭质证才具有法律效力。还有意见认为,对于经过第三方,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刑事律师认为,公安、司法机关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其生效问题可以参照民事契约的规定,即和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之日起生效,无需通过庭审质证或者其他方式确认其生效。实际上,对于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而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也无需且无法通过法院的庭审环节来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此外根据司法证明的基本原理,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无需通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严格证明方式予以认定。
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了口头的和解协议,但在公安、司法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反悔并拒绝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的,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
刑事和解协议应当何时履行?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内容,无疑应当在协议签订之前或者之时就要履行完毕,这是表明被告人真诚悔罪的基础。但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何时履行?对此问题存在较大认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一般应当即时履行,但被害方自愿接受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的,也应当允许;另一种观点认为,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至迟应当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履行完毕;第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至迟应当在第二审判决宣告前履行完毕。经研究,刑事律师认为,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主要理由是:
1.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就基础牢固。和解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必须确定无疑。如果允许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将会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建立在不确定的基础上,也会使被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一旦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后,拒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受上诉不加刑原则所限,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罚;同时,由于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这样,无疑会损害裁判权威,引发被害方申诉、上访等问题,使法院工作陷入被动。
2.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可以更好发挥公检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协议且即时履行完毕,被害方通常就不会在审判环节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无疑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减轻审判环节的负担。
3.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可以有效杜绝反悔现象。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原则上就要求赔偿款到位后才签署和解协议,这就可以有效杜绝悔现象,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如何看待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协议能否
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等问题。
征求意见过程中,主要意见有:一是对于被告方提供了相应担保,被害方确属自愿同意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的,法院宜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认定和解有效,否则轻率认定和解无效,不仅妨害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可能侵犯被害人权益,反而激化矛盾。经反复研究,刑事律师认为,仍应坚持即时履行原则。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依法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以保障被害人权益。同时,法院可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减轻、免除处罚。二是建议被告方先将赔偿款交到法院,待案件生效后再支付给被害方,以防被害方拿到赔偿后得寸进尺或者反悔。经研究,实践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有的被害人拿到赔偿后就反悔,坚决要求严惩被告人,甚至缠讼闹访,导致法院工作陷入被动。故对于“即时履行”,不能机械理解。对于被告方将赔偿款交到法院,或者将存单、房产及贵重物品等交到法院作为履约的抵押、担保,确保裁判生效后能够全部履行的,也可视为即时履行,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当然,由于司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仅确立了即时履行原则,还明确规定了履行后不得反悔原则以及和解从宽处罚原则,因此,对当事人释明相关规定后,原则上应当在签署和解协议后,由被告人直接将赔偿款支付给被害人。据对江苏某市法院的调查,其近三年来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均是由被告人在签署和解协议后将赔偿款支付给被害人,从未出现被害人反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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