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南京刑事律师辩护量刑规范(量刑辩护)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1-01-12 来源:本站 浏览:5064次
在不同国家、不同法域里,刑事司法机关的终极目标仍然是罪刑相当和公正量刑。然而,基于文化和刑事司法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社会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和方式并不相同。而具体量刑方式的选择,取决于人们的司法理念、量刑技术、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影响。
根据南京刑事辩护专业律师的了解,在我国,长期以来所采取的量刑方式是:法律规定某一犯罪行为所适用的量刑幅度,或者根据同一犯罪刑罚的社会危害性、情节轻重大小划分几个量刑档次,由法官自由选择。这一量刑方式的优点是,法官在裁判时具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充分考量个案的特殊情况,实现个案的公正审理。然而,这种量刑模式对于法官的个人素质和职业操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法官个人的法律素养不高,或者职业操守出了问题,甘于接受“糖衣炮弹”的引诱,则法律适用上的公正性、公平性就无从谈起。更重要的是,我国地域广大,存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域的众多法院,这些法院在判决时不可能形成整齐划一的判决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非常常见,对刑事司法中如何实现判决的公正性和均衡性提出了新的挑战。
目前,我国正在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规范,在这个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量刑指导意见》。当前的这个《量刑指导意见》,只适用于15种相关罪名,适用的范围仍然有一定的侷限性,然而这15种的罪名已经包含了目前我国90%以上的这个刑事犯罪。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朝着量刑标准的规范化和统一化,迈出了这个重大的一步,这一量刑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也为我国今后在刑事司法标准上统一,指明了方向,由此也可见同案同判、体现刑事司法判决的均衡性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
辩护律师应该在辩护的时候能深入地去阅读了解量刑规范的具体的量刑标准,在庭审辩护的时候利用量刑标准为被告人作罪轻、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从而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刑事改司法领域改革不断推进,将来这种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级法院牵头发布的量刑的方面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将会越来越多,使得法官在判决时的主观臆断将会越来越减少,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判决均衡性与个别性的统一,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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