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律师辩护要点有哪些?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1-01-12 来源:本站 浏览:3266次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所增加的罪名,它是交通肇事罪所派生出来的一种犯罪行为,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醉酒之后驾驶。饮酒之后血液的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酒标准并驾驶机动车的,无论是否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后果,都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可以处以拘役六个月以及罚金。如果酒后驾车同时达到了交通肇事的定罪标准,应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之所以规定危险驾驶罪,其目的是为了刹住酒后驾车的歪风邪气,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从表面上看,辩护律师给危险驾驶罪进行辩护空间上是很小的,因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一般比较清楚:由交警大队所出具的酒精浓度的检测报告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其基本的犯罪事实,量刑幅度非常明确,一般也不需要批准逮捕,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律师很难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使其免于起诉,在法庭上对于证据和事实也很难予以反驳。因此,辩护律师的辩护更要有一种艺术性,要更加细致地从实务的角度出发,理清案件脉络,寻找辩点。南京刑事律师作为一位有着多年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辩护经验的老律师,经常为年轻律师提供这方面的培训和帮助,也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独特的辩护思路。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危险驾驶罪的辩护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
首先,我们一般讲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相对来说比较清楚,证据相对来说比较充分,但并不代表辩护律师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应当无所作为。相反地,应当从表面上充分和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中寻找漏洞和其他的可能性。律师的职责就是化腐朽为神奇,化不可能为可能。醉酒驾驶案件中,一般存在这样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被告人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危害。然而,作为律师对公诉机关所提供的事实,仍然存在着质疑的空间。比如,当时正在驾驶机动车的是不是就是被告人本人,有没有都出来驾驶机动车的另有其人,被告人实际上是为他人顶包替罪的可能?如果被告人并不是在驾驶机动车的当时被交警或者群众所发现,扭送到公安机关,而是事后自首或被他人举报并进行酒精测试,这种可能性就更大。另外,被告人醉酒即使是事实,其主观上是否只有醉酒后驾车的故意?是否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或者被他人蒙骗饮用或者吃下了含有酒精的饮食而不自知?被告人醉酒之后实际驾驶机动车,还是只是坐在驾驶位上,并未发动或操控机动车?被告人醉酒之后所驾驶的机动车是行驶在具有法律意义的道路之上,还是行驶在封闭区域内不具有法定意义的道路上?被告人醉酒之后坐驾驶的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酒之后驾驶改装后的电动车或者加装燃油发动机的助力车是否算是驾驶机动车,被告是否仍构成犯罪?这些都是辩护律师需要质疑的问题,从中有可能找出突破点,动摇检方指控的事实和法律基础。
第二,我们要对相应的程序进行关注。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情节相对比较简单,侦查机关不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去进行相应的侦查,因此一般也不需要逮捕,直接移送起诉。由于危险驾驶罪属于一种案发率比较高的犯罪,侦查机关也就驾轻就熟,在程序上按部就班,一般不会有大的程序瑕疵。但是律师是一种非常细致的职业,又善于从看似没有问题的情况中能找出问题,不断的追求程序和实体上的公平正义。南京刑事律师认为,醉酒驾驶犯罪程序上面有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和办案机关有没有严格的按照刑事诉讼法办案,保障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其取证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对被告人的询问和讯问是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有没有对被告人超期羁押的的问题?特别是对于被告人进行抓获和对其进行呼气或者抽血检测酒精浓度,这时候有没有进行全程录像并及时告知结果?
第三,要对具体的情节进行关注。主要包括当事人醉酒的酒精含量高低,驾驶时的路面交通情况,驾驶何种车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有无酒驾前科,被告人被抓获时是否配合公安机关,有无抗拒执法的表现,醉酒驾驶是否导致事故,有无自首或者坦白表现,最后是否有赔偿损失和认罪悔罪的态度。对具体情节进行关注,将会直接影响到在具体实际案件处理中的从重或从轻,关系着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情节有有利于被告人之处,委托人一定要向公诉机关和,法院及时提出。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虽然本罪的最高刑期,也就是拘役六个月,法官自由裁量空间不大,律师的辩护空间也有限,但是律师仍然可以积极帮助当事人减少刑期。从2014年开始,两高开始开展了刑事速裁试点工作,而醉酒行为所导致的危险驾驶罪,成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公诉机关在刑事速裁程序之中,有较大的量刑建议的权利,最高可以减少行人1/3左右的刑期。律师应当的积极利用刑事速裁程序这一特点为被告人,尽量减少行,使其早日恢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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