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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辩护:自首案件辩护要点

作者:专业刑事律师 时间:2021-01-12 来源:本站 浏览:1954次

南京刑事律师辩护自收案件:犯罪自首案件有哪些辩护要点?自首案件辩护,南京刑事律师精解自首辩护要点。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和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侦查机关进行相关工作;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如果向司法机关交代其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也可以视为自首。对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南京刑辩专业律师认为,自首有两个核心要素,满足这两个核心要素,自首才可以成立。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主动投案,也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就无须经过投案这个阶段。其次,犯罪嫌疑人必须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实践中,有几个比较关键的问题需要把握:

1、投案自首的动机和投案自首是否成立无关。满足自首的条件,只需要犯罪分子亲自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刑事侦查机关投案自首,而不考虑其投案自首的动机,是否出于真正的认罪悔罪,还是为了减轻自己的刑事处罚。在特定的情况下,犯罪分子甚至没有投案自首的动机,而是出于其他动机到公安机关陈述其犯罪过程,仍然可以构成投案自首,比如在互殴案件中,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控告对方构成故意伤害,而公安机关认为其也涉嫌犯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2、明知他人报警或者警方即将赶到在现场等待的构成自首。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明知如果自己不尽快逃走将很快被警方抓获仍然留在原地,可以证明犯罪分子对于警方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予抗拒,应认定为自首。

3、犯罪分子接到电话赶到公安机关,如果知道公安机关通知他的目的是对他进行抓捕,则可构成自首;如果公安机关出于侦查目的,以其他理由将他诱至公安机关后予以抓捕,其本身不知道公安机关将对他进行抓捕,则不构成自首。

4、犯罪分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才能构成自首。充分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但从法律角度进行辩解,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仍然构成自首,因为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是任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依法享有的权利;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否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5、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到公安机关投案,或者带领公安人员到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将其抓获,而本人又并不抗拒的,可以认为构成投案自首,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的亲友积极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

6、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或者主要犯罪事实。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分子犯有数罪的,只如实交代其中一罪,则只就该一罪认定犯罪分子自首;如果只交代了一罪中的部分犯罪事实,如果该犯罪事实属于主要的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如果该犯罪事实不属于主要的犯罪事实,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辩护律师在做自首辩护时要抓住犯罪分子自首的关键要素和具体形态,力图证明自首成立,减轻被告人所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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